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深化标准化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关键性、牵引性重大改革。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受到了大家广泛关注。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出系列文章,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问百答进行连载分享,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98. 本次《标准化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1)问题导向。通过修法,解决标准化工作中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
(2)改革导向。通过修法,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和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等改革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
(3)实践导向。通过修法,将近几十年标准化实践中,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奖励等方面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提炼为法律条文,更好指导和支撑标准化活动。
99. 为什么要对1988年《标准化法》进行修订?
1988年《标准化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不断跃升,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深刻变革,1988年《标准化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1)经济社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1988年《标准化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确立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都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如标准体系中主要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缺少团体标准等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通过修订《标准化法》,调整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
(2)标准化改革对标准化法制建设提出了新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事业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提出了明确的改革目标和改革措施,为保障改革于法有据,亟须修订《标准化法》,将改革的思路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
(3)标准化实践为标准化法修订奠定了良好基础。在1988年《标准化法》近30年的实施过程中,各地、各行业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需要将这些成熟经验和成果纳入法律,以更好支撑和保障标准化工作。
100.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哪些专门的标准化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标准化法制建设,标准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1)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20次会议通过《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部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文件。该办法规定的标准化对象是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由国家收购作为工业原料的、出口的以及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关系的重要农产品。将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明确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强制实施效力,确定了协商一致的标准制定原则,并就标准解释问题和鼓励采用国际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颁发揭开了我国标准化工作法制化的历史篇章。
(2)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制定发布的首部标准化行政法规。该条例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同时,将标准制定范围扩大到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将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要求部标准应当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确立了完整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出了标准化队伍建设要求,明确了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提出建立相关奖励制度,强调了各类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等。该条例的颁布,加强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标准化法律。该法在标准分类中增设了地方标准,同时明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类型,安全、卫生要求方面的地方标准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性标准,确定了各类标准范围和制定原则,明确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建立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及标准复审制度。为支撑《标准化法》实施,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4)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标准化法》,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节选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问百答)